原告李**与被告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袁**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租赁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的房屋装修及扩建房屋、彩钢棚、硬化院落地坪、围墙改造等经济损失98411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产停业经营损失106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初,被告隐瞒其位于铜川市新区xx城西门的房屋及场地系违章建筑的事实,与原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坐落于铜川市新区xx城西门的8间房屋及场地出租给原告作为食品厂使用,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自2017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5日,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为每年18000元。出租房屋的原貌为地上平房8间,有电无水,2个防盗门,1大2小窗户,整体围墙及1个入户大门,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同时约定原告可在合同租赁期内,根据需要进行院内房屋加盖及装饰装修,以保证原告的正常生产生活需要。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一年房屋租金18000元,被告交付了房屋及院落,并出具相关手续,还提供了铜川市新区xx街xx道xx村委会制作的被告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的证明,协助原告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注册字号为“铜川市新区西府老王*擀面皮加工坊”。经被告同意,原告投资二十多万元,除对被告原有8间房屋进行改造装修外,另新建平房5间(96.37平方米)、修建彩钢棚**座...(本文书还有5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