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龙门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惠州市龙门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平安财险惠州市龙门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46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1日7时7分,常宁市隆鑫宾馆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原告停放在该宾馆空坪处的粤l9××××小型轿车烧毁,该次火灾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详见常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常消火认字【2021】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因原告购买的小型轿车于2020年7月19日在被告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绝对免赔额0元),...(本文书还有1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