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四平加利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利利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加利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7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拆迁补偿款协议,约定1、被告在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部分剩余拆迁补偿款100万元,2、在2018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结清所有剩余拆迁款及其违约金2438770元,被告依据约定已经给付拆迁补偿款1598964.70元,后被告违反协议约定拒不给付剩余拆迁补偿款238742.30元,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均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238742.30元(以238742.3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为准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文书还有2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