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1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自立案之日起每月给付赡养费15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张**与王*香于1996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被告张*。王*香自1999年开始离家至今去向不明。原告外出深圳打工,在东宁市雇佣保姆负责照顾张*,一人将其抚养。被告现已成年且成家。2017年原告被诊断为腰间盘膨出、血管瘤、骶管囊肿。2021年4月7日,经北京市应急总医院确诊为脑梗死、面瘫。现原告已丧失劳...(本文书还有2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