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顾**、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被告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第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被告撤销第三人的抵押权,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2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弄xxx支弄xxx号**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售给被告。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xxxxxxx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原...(本文书还有2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