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为实施城镇规划需要,自2011年起,被告红山区政府在原告所在的红山区红庙子镇西水地村、聂胡地村征收集体农用地,涉地户数包括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在内共248户。土地征收过程中,十七原告不愿失去土地,想继续耕种,对此情况,西水地村委会和聂胡地村委会经村民代表讨论,拟对不同意征收的农户调整承包土地。此间,为防止农户继续耕种,被告红山区政府于2013年11月4日组织人员对包括原告所承包的土地在内的征收土地实施了围封行为,并将围封后的土地交付给了土地管理机关。原告对被告的围封行为不服,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的围封行为违法。在此期间,本案原告分别向红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西水地村委会和聂胡地村委会对原告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决定。红...(本文书还有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