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五常市昌原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信誉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弘鑫源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常市山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常市昌原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五常市信誉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五常市弘鑫源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被告五常市山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2015年1月29日,三原告与被告为各自公司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五常支行借款成立了联保小组,并签订了《联保保证合同》、《联保协议书》、《联保承诺书》各一份。嗣后,被告于2015年1月29日与债权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五常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并于当日在该行以年利率7.56...(本文书还有19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