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0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钢材款127490元、运费4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4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钢材共152580元,原告垫付运费3100元,后被告于2014年4月10日,再次从原告处赊购钢材114910元,原告垫付运费1600元,被告共计从原告处赊购钢材267490元,原告为被告垫付运费47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两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钢材款,被告于2014年9月支付钢材款140000元,剩余部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钢材款127490元,运费4700元,共计1321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本文书还有14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