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郸城县光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钢结构公司)与被告河南新华雪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雪啤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明钢结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华雪啤酒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明钢结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9663.98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6日按照年息6%计算至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光明钢结构公司承建被告新华雪啤酒公司的钢结构施工工程,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7年1月26日就未付工程款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河南新华雪啤酒有限公司欠郸城县光明钢结构有限...(本文书还有1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