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朱**、窦**,被上诉人韩**的委托代理人郑**、被上诉人于**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被上诉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患者郑*强(已故)系原告韩**之子、于**之夫、郑**之父。患者郑*强,1953年10月**日出生,主因车祸外伤、左下肢活动受限9小时于2011年4月14日到被告处骨科住院治疗,初步诊断:1、左股骨颈骨折;2、脑梗死后遗症;3、糖尿病。给予相关检查后于2011年4月21日在全麻下行左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术后转入icu监护治疗,2011年4月22日转回骨科。2011年4月27日患者出现意识不清,口角向右侧外斜等症状,查头ct考虑脑梗塞,转日再次转入icu给予抗凝脱水抗感...(本文书还有3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