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居*。
原告韦**与被告赣榆县赣马镇西湾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湾子村委会)、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西湾子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车**,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诉称,2009年10月9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土地流转使用协议书》,土地使用权为50年,原告预交35万元。原告按约定向第一被告预交35万元后,被告并没有向原告交付土地。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土地款,被告仅向原告返还5万元,并于2015年2月1日另行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用于还村欠款,却不加盖村委会公章。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西湾子村委会于2009年10月9日签订的《土地流转使用协议书》无效;2、被告西湾子村委会向原告返还土地款30万元及月息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
被告西湾子村委会辩称,1、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文书还有2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