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280480143.申请日期:2017年12月12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1月21日
5.标识:“actto”
6.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文件夹(办公用品)、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学校用品(文*)、护视力阅览架等
二、其他事实。
行政阶段,第三人向被告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第三人公司及其韩*母公司主体资格证明;2.韩*商标注册证及翻译;3.委托代工合同、授权使用合同;4.actto公司官网、淘宝订单;5.产品订购单、发货单;6.actto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7.第三人指定人为徐**商标代理注册合同、相关聊天记录;8.第三人与徐翔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单;9.石**与徐**常口现实库信息、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
10.律师函等。
庭审中,原告认可原告的儿子徐翔曾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本文书还有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