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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诉被告讷河市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讷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03
  •  
  • 【案例概要】

    原告于**诉被告讷河市鹏欣玉米种植合作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委托代理人单**、被告讷河市鹏欣玉米种植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诉称,原告种植的17亩大豆与被告种植的玉米地相邻,2015年6月14日被告在给其种植的玉米喷洒农药时,由于药物飘移到原告种植的大豆地内,产生药害。经讷河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后认定,该药物飘移造成原告大豆叶片退绿变黄、皱缩,植株变小,生长发育受到严重抑制,受害严重的大豆苗已经枯死。测产结果为实际亩产8.8公斤。原告种植的大豆因药害减产已成事实,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4亩×(175㎏-23.7㎏)×4.1元/每㎏,合计人民币:8,684.62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药害不是由被告造成的,被告仅在自己的地里喷洒农药,没有喷到原告的地里,另辩称讷河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没有鉴定资质,对其鉴定意见被告不予认可。

    原告于**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本文书还有137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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