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诉宁安市人民政府、宁安市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牡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于1996年初中毕业,考入双鸭山矿务局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习,1999年7月15日毕业后,持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颁发的《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到宁安市教育局报到。宁安市教育局应当按照黑龙江省1996年中等师范学校的就业安置政策为其分配工作。而自其报到至今始终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中等师范学校委托培养行政协议的法定职责,负责安排工作。
一审法院查明,王**于1996年初中毕业,...(本文书还有1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