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十九建、第三人华天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委托代理人郑**、陈*、被告十九建委托代理人田**第三人华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8至9月,原告陆**第三人交付了xxx元购房预付款,购买于洪北里3号网点。因第三人未能交付房屋,双方又于2006年10月0日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书》一份,约定第三人将座落于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南街x号房屋出卖给原告,面积为xxx平方米,价格为xxx元。合同签订前后,原告总计给付了第三人xxx元购房款,并于2006年10月26日办理了入住手续使用至今。最后,因第三人的原因,该房屋一直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15年6月1日该房屋因另案被沈阳市铁西区法院查封,原告提出执行异议后被该院以案外人(本案原告)杨**明知...(本文书还有3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