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珉得鑫都商贸有限公司静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珉得公司)、天津岐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岐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上诉人珉得公司、岐丰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珉得公司、岐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14088元,其中岐丰公司承担209392元、珉得公司承担104696元;3、改判岐丰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一、二审诉讼费由珉得公司、岐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岐丰公司的下属企业天津岐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岐丰钢铁公司)于2015年私下与珉得公司达成协议,刘**在未改变上班时间、上班场地、薪资待遇情况下被改变了劳动关系。自刘**入职,保险一直由岐丰公司支付,劳动合同备案也是岐...(本文书还有3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