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王**与被告鲍*、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以下称平安财险百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姚**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安徽緑苑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鉴定。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依法由审判员刘*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王**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鲍*、陈**的委托代理人施**、被告平安财险百色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王**诉称:2012年1月22日21时许,鲍*驾驶桂l******号货车自枞阳县连城路向金山路转弯途中,碰撞行人姚**、王**。姚**受伤后住院二次,分别为51天和92天,王**住院29天。交警部门认定鲍*负事故全部责任。请求判令鲍*、陈**、平安财险百色支公司赔偿姚**医疗费403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60元、营养费2860元、护理费11440元、误工费34310元、残疾赔偿金74424元...(本文书还有2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