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下称大地财保义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大地财保义乌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诉称:2012年6月20日20时,汪**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浙江省义乌市往桐城市途中,碰撞前方同向路边行人王**,造成王**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汪**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受伤后,经枞阳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30天,花去医疗费10205.80元。现经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构成十级伤残,营养期、护理期均为伤后60日。汪**是浙g******...(本文书还有3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