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与被告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诉讼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18日追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寿保上海公司)为被告。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阮广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被告朱**的委托代理人付**被告寿保上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诉称,2015年5月10日9时许,被告朱**驾驶牌号为沪a******的小客车行驶至本市闵行区七莘路莘松路交叉口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原告在本事故中受伤。本事故公安机关认定被告朱**负事故全部责任。沪a******小客车在被告寿保上海公司投保了保险,故其损失:医疗费4,967.80元(人民币,下同)、护理费1,2...(本文书还有1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