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王**与陆**签订的会议纪要系仅对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约定的协议,仅对王**与陆**具有约束力。2017年4月15日,王**、陆**签订的“股东清算会议纪要”约定清算赤峰宏基建筑工程公司与沈阳片区账目,并约定了清算时限:自2017年5月1日开始至2017年6月30日完成,但该纪要签订后陆**一直未按约定履行清算义务。二、王**与陆**并未在约定中为案外人设定义务,只是约定陆**履行清算义务,故一审判决不能以“为案外人设定义务”为由驳回王**的诉讼请求。三、王**与陆**自然人之间对账清算,不属于公司的清算。一审判决论述“原赤峰宏基建筑工程公司已经清算并注销,原股东签订了协议,现...(本文书还有2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