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银川市威尔信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1,被上诉人银川市威尔信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银川市威尔信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对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银川市威尔信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银川市兴庆***小区银拖厂家属院及周*棚户区改造(唐徕花园)项目工程b区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第6.4条约定,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给建设方出具结算证明后,混凝土货款由建设方宁夏富地房地产...(本文书还有39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