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吴*,主任。
原告赵**诉被告赣榆区金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山镇政府)确认行政强制违法暨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以该案处理结果需以另一民事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后于2015年10月10日恢复审理。于10月14日开庭审理。因赣榆区金山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北村委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12月14日再次开庭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金山镇政府负责人谢**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第三人河北村委会负责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14年7月份,金山镇政府直接指挥以清理龙五河河道为由,非法拓宽、深挖10多米深,抽取国家矿沙资源,进行买卖,并且加大拓宽,将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承包的60亩土地进行清理,破坏原告已种植杨*近30余亩,镇政府至今未作土地补偿和地面杨*补偿。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赔偿破坏土地损失30万元,地面杨*赔偿1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承包协议书(复印件)。
证明证明土地是原告承包。
证据2.照片原件4张、打印件1张。
证明被承包的地被挖的事...(本文书还有5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