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关于付*收取保证金是否对贵建八公司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首先,虽然何**提交的《大方县西大街农贸市场边坡治理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甲方委托代理人”确有付**签字,但石**提交的《大方县西大街农贸市场边坡治理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甲方处只加盖了贵建八公司的印章,委托代理人处为空白,故本案仅凭该两份合同尚不能确定付*与贵建八公司存在委托代理关系。退一步说,即使以大方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1民初****号民事判决、何**提交的施工合同为据,至多可以判断付*有权代理贵建八公司与何**签订合同,但不能认定付*可以代理贵建八公司对外收取保证金。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l.行为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表现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形;2.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经查,石**向一审法院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的相对方为太临置业,该委托与石**无涉,且加...(本文书还有1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