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彭**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2015)博垦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及委托代理人高*,被上诉人王**及委托代理人梁**,被上诉人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赛建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博乐赛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腾龙分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日,被告博赛建安公司将其中标的第五师城区2012保障性住房二标段34#、35#楼项目经其下属部门腾龙公司交由被告彭**完成施工,腾龙公司与彭**签订项目管理合同一份,约定:工程期限自2012年6月30日至2013年12月31日,工程总造价359,073,960,000元,工程中的水电暖安装及其他专业部分由博赛建安公司的安装公司及其他专业公司统一管理,工程使用的主要大型材料如钢材、水泥、红*、苯板、窗户、配电箱、商砼等按进度计划报经营科审批,由本企业综合建材公司统一供应不得对外采购,工程结算总造价以建设方、承包方确认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单为准,若有审计则以审计报告为准。2013年4月16日,被告彭**将其承包的该工程及黄河社区综合服务楼工程中的地暖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王**完成,双方签订地暖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包工包料,按建筑面积计算,工程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8月1日,合同价款采用约定价格,地暖分项工程完工经有关单位验...(本文书还有60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