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焦**、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1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协助原告将位于淮北市相山***小区××栋××单元××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房屋价值28万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房屋维修基金5559元;3、诉讼费用及因本案产生的其它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7年9月19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焦**、周**是夫妻关系,焦**、周**于2011年6月28日与淮北市曲阳街道办理处签订《西山路两侧综合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号:2011146号),依据该协议焦**、周**取得位于淮北市西山路,恒基城(渠沟新村)**号楼**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为93.86平方米,焦**、周**...(本文书还有4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