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上诉人依安县双阳河水库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双阳河水库保护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上诉人双阳河水库保护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判令双阳河水库保护中心给付刘**利息损失1,741,181.39元。事实和理由:刘**与双阳河水库保护中心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载明:“出卖人(系双阳河水库保护中心)与依龙镇德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德玉村委会)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经办理变更登记,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刘**完全有理由相信其享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已尽到必要的审慎核实义务,不存在过错。刘**购房之后一直在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和添加附属设施,并未对外经营取得收益,一审判决认定刘**占用房屋期间取得了收益,以此弥补购房款利息损失,属认定事实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违约利息的支付,合同有约定的依据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刘**以购房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五年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主张房款利息的损失,于法有据。
双阳河水库保护中心辩称,案涉《房屋买卖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位置、原始用途,刘**购买案涉房屋后,自建了多栋别墅,经营养老服务中心,其明确知悉案涉房屋的权属情况及土地性...(本文书还有6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