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李**(又名: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4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申请再审称,一、原审程序违法。1、李**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2、按照2020年3月6日在河南法制报刊登的公告推算开庭时间应为2020年6月10日,而实际开庭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程序违法。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李**出示的借条,不是周**本人书写,系他人伪造,且李**仅出示借条,未提供银行交易明细及其他证据,借款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李**诉称周**两次已封息6万元,周**从未借款,不存在封息的事实,一审未查明周**支付利息的时间和支付方式。三、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常金伟应当作为关键诉讼参与人或者作为证人出庭,对借款情况作出说明,但其未到庭,无法查明本案借款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原判决适用...(本文书还有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