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李*、李*、驻马店市华原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豫1729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不服提起上诉。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豫17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挥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04月0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李*、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李*、驻马店市华原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9执异****号执行异议裁定书,确认原告对驻马店市华原置业有限公司在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开设的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50×××43的资金款额享有质押担保权。2.依法解除对驻马店市华原置业有限公司在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开设的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50×××43下金额人民币1490900元的查封,并停止对该账户的扣划。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申请执行人张**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6日,原告与驻马店市华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并出具担保函,内容中的保证金条款明确约定...(本文书还有5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