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维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丹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主审)、任江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万维物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错误地适用法*,导致作出错误判决:1.唐**自认其与万维物业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且认可于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25日未向上诉人提供劳务,在此期间其取得报酬没有法*依据。2.被上诉人认为其取得的33061.5元系上诉人承诺给其待岗期间的工资与事实不符,且未提供证据证明。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1.被上诉人于2018年8月2日在原工作单位即沈阳黎明毛纺织厂办理退休,其与该厂存在劳动关系,不可能再与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2.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且实际上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被上诉人自2002年开始在浦发银行工作,但上诉人是在2010年末开始对浦发银行提供物业服务,之后应浦发银行要求将后厨部分包括各项费用等也由上诉人代为管理和发放,上诉人将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后厨人员交由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3.被上诉人在其与通辽弘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洁公司”)诉讼中,在庭审笔录及被上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中,均已自认其与上诉人之间的劳...(本文书还有62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