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西藏珠峰之恋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西藏珠峰影视公司)、西藏珠峰之恋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摄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藏珠峰影视公司、西藏珠峰摄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增,被上诉人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益西旺姆、次仁顿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藏珠峰影视公司、西藏珠峰摄影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陶**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人民法院对事实认定有误且前后表述矛盾。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双方承包合同已经于2019年3月26日解除,这一认定存在错误,该认定的证据仅是2019年3月8日,陶**与西藏珠峰影视公司、西藏珠峰摄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的手机短信,陶**表示不再经营案涉公司,得到张**的应允。但得到了怎样的应允没有明确,进而认定承包合同解除。事实上,西藏珠峰影视公司、西藏珠峰摄影公司与陶**之问的合同还未解除,陶...(本文书还有4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