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原审被告狂野户外服饰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原审被告狂野户外服饰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吴**,被上诉人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益西旺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0)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2.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请求改判撤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拉萨市××路面房2019年《商品房财产租赁合同》;4.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退还押金5000元;5.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针对本诉部分,1.对租赁关系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的认定是错误的。双方目前应为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关系。2.对租赁关系解除的认定错误,导致一审判决错误地支持了被上诉人要求返还房屋、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律师费等诉...(本文书还有4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