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吴**、梧州尚美宝石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美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美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7)桂0405执恢****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第五项“将153.9058万元分配给吴**”,由各普通债权人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莫华昌、被告尚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万秀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莫华昌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819元,被告尚美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已向万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桂0403执恢****号。在执行过程中,长洲法院对属于被告尚美公司所有的位于梧州市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拍卖,成交价为402.7011万元;对属于被告所有的位于梧州市及地上...(本文书还有44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