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男,1967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
再审申请人王**(原勃利县乡镇煤炭经销公司庆安联营煤矿法定代表人王*业之子,王*业已于2014年10月6日去世)与被申请人周**、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王**不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黑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证明周**在另案承认其与张**系合伙关系,结合本案中,...(本文书还有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