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日期2021年3月2日开庭日期2021年4月26日。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桂林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桂林喜事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餐费123532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123532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暂算至2021年3月2日的利息为2019.66元;2.本案诉讼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将其叠彩区站前路恒***小区的部分业主,通过第三人安**原告的雅斯特国际酒店桂林高铁北站店入住,从2020年7月8日起至同年8月12日止,经原告销售员秦*阮与第三人楼管熊伟共同核实,7月共入住229间房餐费为40762元,8月共入住465间**房餐费为82770元,合计房餐费为人民币123532元。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房餐费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桂林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本文书还有1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