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靳**、秦*与被告新郑*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根据人民医院申请,依法追加新郑*公立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公立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郑*一附院)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及原告秦**、靳**、秦*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王*,被告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公立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郑*一附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靳**、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人民医院赔偿秦**、靳**、秦*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462444.892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9日,秦*民因发热到人民医院就诊,被建议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为一级护理。9月30日晚10点左右,因秦*民血压低给予静脉泵入“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后跑针两次,值班护士均重新扎针...(本文书还有4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