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邵*诉被告安徽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宇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邵*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弘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商品房期房买卖合同》违约35674元。2、请求免除被告“安徽省诚信楼盘”的称号。3、判决对方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6日,于被告所在公司地址,双方签订《商品房期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中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以及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7月3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若违约,按购房款总计612955.35元的万分之三计算每日违约赔偿款,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才被通知交房,已超过约定期限194天,现被告已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
被告弘宇公司辩称,1、案涉工程受到各种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因素的影响,属于不...(本文书还有24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