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男,1970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上诉人谢**与被上诉人河南筑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胜公司)、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5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工资款368494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月息1分利息给付上诉人利息直至付清上诉人工资款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2018年7月25日,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筑胜公司签订了《二次结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河南省汝州市汝州龙府4#、6#、7#、8#、9#楼及相邻地下车库工程的二次结构及粉刷承包给筑胜公司。筑胜公司又将该工程的二次结构劳务授权委托给蔡*全权负责。经他人介绍,蔡*又将汝州龙府工地的7#、9#号楼的二次结构及粉刷清包给了谢**,约定加气块砌...(本文书还有3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