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岑**与被申请人简**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31民初****号民事判决,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19)黔27民终****号民事判决。岑**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再审申请人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申请人简**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岑**在再审期间请求:1、依法撤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7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再审。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作出了错误判决。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可见,对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的认定的前提是双方共同所得。而不是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论是共同还是一方...(本文书还有4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