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云南华电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华电金沙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安桥水电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桥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云南华电金沙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张**,被上诉人金安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华电金沙江公司的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云南华电金沙江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由金安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多项事实错误。一审判决未对2014、2015、2016三个财年的利润分配相关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审计报告的合法性进行评价,形成对关键事实认定的缺失。一审判决混淆“是否应当利润分配”和“能否实现利润分配”两种情形。一审判决虚构云南华电金沙江公司主张分配红利系滥用股东地位。一审判决在引用法律依据时明确其判决主要依据为公司法第二十条中股东不得滥用股东地位的规定,但是一审法院根本就没有对云南华电金沙江公司如何滥用股东地位进行说明。金安桥公司作出的2014、2015、2016三个财年的股东会分红决议,完全符合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云南华电金沙江公司作为金安桥公司的小股东,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在金安桥公司依法作出股东会分红决议后,就应对股东承担相应的执行分配利润的义务,事实上形成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这样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法定的执行期限,也没有任何劣后于公司其他债务的法律规定。因此,股东依法主张合法债权不会构成滥用股东地位。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股东享有的盈余分配权是供股东法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本文书还有8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