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温**,被告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梧州梅西商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转让押金协议书》,被告返还12万元铺面转让费给原告;2.第三人梧州梅西商业有限公司应在尚未退还给被告的承租保证金75000元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梧州太阳广场经营“周*福”品牌珠宝首饰店多年。2018年5月,原告得知被告在梧州市长洲区西门右侧经营的“长野拉面”门店要转让,经营面积约206平方米,就与被告协商门店转让及铺面续租事宜。由于被告与第三人梧州梅西商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铺面租赁期限为五年,自2014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4日,目前每月租金为30387.70元,再加每月附属设施使用费为2600元,一次性收取承租保证金75000元,租赁期限只剩下一年多了。为了保证原告受让被告的“长野拉面”门店后可以继续承租该铺面,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9日签订了一份《转让押金协议书》。原告在同意支付12万元铺面转让费(含装修补偿款)给被告的同时,也要求被告负责与出租方梧州梅西商业有限公司协商,确保续租期限不少于3年,确保月租金增加比例不高于现有租金的...(本文书还有5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