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赢源米业与被申请人汤**双方于2019年9月6日签订的《混凝土路面承包合同》约定赢源米业将其公司的混凝土及土方路面承包给汤**施工,工程承包形式为包人工费20元/㎡,对钩机、压路机的费用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赢源米业认为对钩机、压路机的费用双方口头约定由汤**负担,包含在20元/㎡当中。为此,...(本文书还有32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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