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覃敏强、覃明、但腾飞、覃勇生、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被告覃敏强、覃明、覃勇生、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但腾飞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以上五个被告连带偿还拖欠原告钢材款303731元及利息(注:利息按月2%利率从2019年5月31日计至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各项诉讼费用及律师费15000元,以上暂合计31873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经营上林县林和金磊钢材店的,五被告是从事建筑工程行业的。为建筑上林县龙浩服饰产业园工地,五被告自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12月26日向原告购买钢材,累计货款394731元,已付款91000元,尚欠货款303731元。原告...(本文书还有2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