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农民工集体上访等特殊原因,华侨农场于2016年1月30日和2016年7月7日分别预借给荣**及林**2700000元和1500000元,2017年4月10日,二人已分别归还2700000元和1500000元给华侨农场。2016年5月11日至2018年2月9日,华侨农场已支付给建大公司案涉工程项目工程款共计21712484.76元。
二、建大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预付给林**工程款1000000元;建大公司从2016年5月13日至2017年1月20日预付给荣**工程款共计4237391.67元;建大公司从2017年1...(本文书还有104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