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玉林市区信用社)与被告张**、黄**、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玉林市区信用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玉林市区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499999.99元及利息1769934.07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16日止),本息合计共6269934.06元。贷款期间利息、复利、逾期罚息按《广西农村信用社个人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2080*****24052)约定的方式计算;2、判令被告黄**、符**分别承担《广西农村信用社保证担保合同》(下称保证合同,合同编号:52080*****67501、52080*****67501-3)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3、判令被告张**、黄**、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4日,...(本文书还有30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