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公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22时许,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碧桂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5.3mg/***.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郭某某在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郭某某...(本文书还有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