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陈**驾驶宁a×××××号小型轿车沿311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鲁山县董周*米章村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通行,将鲁山县库区乡居民胡某3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撞倒,胡某3因头部外伤现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驾车逃逸。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陈**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被告人陈**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40万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交强险部分,由被害人家属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支公司主张。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供述,供述2018年元月2日晚上19时左右,驾驶车辆拉着工人一起回鲁山县城,行驶至311国道董周*米章村路段错车时听见“咚”的一声响,象撞住东西。第二天早上其老婆打电话问开车出事情没有,发现左前角保险杠,大灯都烂了。就和辛集乡的一个朋...(本文书还有19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