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沈*市新华松家居装饰店(以下简称新华松家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径直作出判决是错误。关于被上诉人主体资格认定错误。本案中与上诉人建立装修合同关系的是自然人韩**,并不是被上诉人,且装修定金3万元也是转账给了韩**。对于新风系统和抽油烟机安装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径直作出判决是错误的。涉案的新风系统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不应由被上诉人自认合格就合格,而是应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审中上诉人向法庭提交鉴定申请,而一审法庭却以一审程序适用速裁程序为由,拒绝上诉人的鉴定申请,致使涉案的新风系统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无法得知;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本文书还有2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