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
第三人张**。
原告周**诉被告刘*、第三人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委托代理人宋**、被告刘*、第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原告与张培利于2002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被告刘*是张培利的前妻,第三人张**是张培利**漓的儿子。2010年9月28日,原告与张培利因感情及经济问题处理不好,提起离婚诉讼。2011年1月10日,张培利将其购买的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的保单退保,获退保金额141000元,并将退保款转存到其建设银行622700**********265账户上。2011年1月13日、14日,被告刘*擅自分别取走上述建行账户上的存款20000元及120000元,2011年2月27日,张培利因病去世。被告擅自取走的140000元,其中包含原告应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50%,原告继承遗产应占遗产份额的50%,即140000元×50%+140000...(本文书还有2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