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外运-敦x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烛x工艺品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严怡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律师、被告法定代表人江进x及其委托代理人包**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系从事全球快件运输服务的公司,其按约为被告提供递送快递运输服务,出具相应发票,被告也曾按照发票金额支付款项。但被告2010年11月运费除涉及运单号为2307593330的运费已支付外,至今尚拖欠共计78,356.07元,所涉运单号为2307593304、2307593315、2308902503、2307593326(以下运单号均以尾号**位缩写),所涉运费分别为3,726.45元、30,431.70元、27,237.60元、16,960.32元。故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国际航空快件运费78,356.07元。
被告答辩称: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本文书还有2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