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谢**因与被上诉人谢**、谢**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4月27日,谢**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谢**继承拆迁安置补偿款6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谢**、谢**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被继承人毛文珍和谢*生共育有三个子女,谢**、谢**系二人之子、谢**系二人之女。1989年10月16日谢*生去世,2003年3月30日毛文珍去世。毛文珍生前承租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台北四村**号**楼**号房屋(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四村**号**室,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并出资购买该诉争房屋部分产权。诉争房屋系武汉市华中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集团公司)的自管公房。谢**、谢**随谢*生、毛文珍在诉争房屋内共同生活,并在谢*生、毛文珍相继去世后继续居住、使用诉争房屋,未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诉争房屋于近年纳入征收拆迁范围,谢**和谢**协商一致,向华中集团公司...(本文书还有3289字未显示)